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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筹资时间

  2005年12月1日--12月31日为收费筹资时间,补偿兑现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区(市、县)、乡(镇)要按照银行帐户设置标准,完善各级合作医疗办公室开设专用账户的手续,设立独立的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乡(镇)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市、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合医办根据乡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按期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预拨到乡(镇)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上。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方案实施,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参保农民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场报销,每月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向县、乡合医办报账;参保农民按规定转诊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农民持有关票据到乡合医办按比例报销。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县、乡合医办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上缴乡合医办,由乡合医办存入区(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

  4、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和现行的医疗价格标准以及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对农民进行补偿;对超过封顶线的可申请在大病统筹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村委会每季度要向群众公布一次资金报销情况。

  5、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持合作医疗证可任意在指定的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或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在乡以上(不含乡)医疗机构住院或县以上(不含县)医疗机构就诊需经本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办理转诊手续。凡未经合作医疗办公室转诊,私自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6、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报表上报制度。各乡按年度填写合作医疗情况报表上报县合医办,由县合医办汇总后上报市合医办。合作医疗情况报表是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各级核算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此,报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合医办在汇总下级报表时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入户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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