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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1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97号)、《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率先在全省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

  从2006年起,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现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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