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5〕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召集相关人员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各方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所承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有重大影响并可能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二)疑难、复杂且不举行听证难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被指定参加听证的其他行政复议人员(以下统称听证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