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 ]31号)精神,各级财政对“三农\"的补贴要向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市财政每年从农发基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安排培育10个左右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设供销合作社11号职业技能鉴定站哈尔滨工作站的专项资金。区、县(市)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和地方反哺农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发展畜牧业生产、农业机械化推广、新技术与新品种的研发和推广等方面,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六)对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需临时性、季节性资金,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服务规模较大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其试办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形式的贷款,市商业银行要在信贷政策上给予倾斜,开通农业特色贷款业务绿色通道,推出小额农贷业务,提供“一揽子贷款套餐”服务。
(七)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的只收工本费。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O%收取。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企业改革涉地处置政策办理。各地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有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包括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国有土地和设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困难企业延期补缴养老保险金,并创造条件多形式、多渠道妥善解决欠缴养老保险金问题。供销合作社职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待遇。对于政策性亏损挂帐,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8个部委联合转发的《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计金字[1997]1194号)精神,认真做好财政、金融、税收方面的政策落实工作。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帐问题。各级政府在组织协调不良资产打包回购、豁免历史陈欠税金过程中,要将供销合作社相关企业纳入其中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