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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发展村屯合作服务社。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留置的资产和乡村中其他公益性、经营性实体进行资源整合,采取供销合作社自办、职工回村领办、组织农民创办、与各类经济组织联办、吸收社会人才合办等多种形式发展村屯服务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三)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为平台,围绕当地资源和特色农业,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广泛联合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创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各类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

  (四)努力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继续推动“万村千乡”工程,整合“农家店”,使其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办好庄稼医院,把服务网络延伸到村屯。用3至5年时间建成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药品连锁经营、烟花爆竹特许经销和日用工业品营销等五大经营体系,为农村社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三、积极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支持

  (一)新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降低登记或注册资金起点,并鼓励其成员从事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的要求,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优先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对从事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要简化其《道路运输证》申办程序,并优先审验车辆。村屯合作服务站和到供销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经营活动的农民社员,可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相关执照,缴纳各种税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依法拒绝任何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三)在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供药网点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供销合作社与通过GSP认证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作开办药品零售经营项目。经营成品油、种子等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市、县(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可依靠政府资助和会员集资进行组建信贷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试点,为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化生产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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