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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被评为优秀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3000元发放奖金。
  (二)被评为良好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2500元发放奖金。
  (三)被评为达标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人均2000元发放责任津贴。
  (四)对未达标部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不予奖励,也不发放责任津贴。
  (五)奖金(津贴)发放时,可结合本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
  (六)奖金(津贴)额度与当年财政收入同比增减挂钩。

第二节 其它

  第五十条 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挂钩。市责任办要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部门(单位)责任目标的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调整、任用的政绩依据。
  第五十一条 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承担责任目标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验收合格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中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津贴)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十二条 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束后,由市责任办将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档次结果通报市财政局;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承担责任目标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验收合格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将符合责任制奖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奖金按相应标准测算、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奖金(津贴)。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一节 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四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责任制工作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部署下一阶段责任制重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每年要对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责任制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节 市责任办的职能

  第五十六条 市责任办在市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为市委和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 市责任办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贯彻落实市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以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综合反馈和年度考核、兑现奖惩等工作。下设6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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