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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量化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单项目标基础分+(目标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单项目标基础分〕×难度系数。
  第三十六条 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难度系数分别确定为1.05、1.03、1、0.97和0.95的,难度系数确定与核算分值的原则是:
  (一)确定难度系数1.05的责任目标,为省、市级重点工作目标或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10%(不含10%)以上的;确定难度系数为1.03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1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与上年相比在增减±5%(含±5%)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0.97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0.95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10%(不含10%)以上的。
  (二)上述各项难度系数的确定适用于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并按难度系数在考核时核算各项责任目标实际得分。

第二节 考核档次评定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未达标,分别以市委28个部门(单位)(含市人大机关和市政协机关),市政府65个部门(单位),市政府7个驻外办事处,中、省直在哈16个有关单位四个序列排出顺序。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束后,“四个序列”分别按分值排序,并以不高于70%的比例确定优秀档次部门(单位)。被评为优秀、良好档次的部门(单位)总得分必须在100分(不含100分)以上;100分为达标;100分(不含100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三节 考核加分、减分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创新性工作由部门(单位)在翌年1月15日前向市责任办申报(最多不超过5项),由市责任办组织审核组审核,提交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每项加1分。
  第四十条 “十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减分制,每项减分上限为1分。
  第四十一条 部门(单位)有干部职工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下情况减分:属主要负责人的减3分或5分;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每人减2分或3分;属正、副处级干部的每人减1分或2分;属科级以下干部的每人减0.5分或1分。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案件不予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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