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由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部门(单位)各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超额完成的项目按限定比例加分;未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减分。
第四节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五个建设”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由市责任办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反馈给考核组与主要职能责任目标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十项专项工作”不纳入年终统一考核,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考评结果,并于翌年1月15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五节 测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考核部门(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履行职能、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十条 采取填写《测评票》的方式,分别由在职市级领导干部、区县(市)4个班子及纪委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部分企业代表及外地(市)驻哈办事机构、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等进行测评。
第三十一条 测评工作由市责任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组成专门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被测评对象的综合得分,按照满分为10分的相应比例折算成实际得分,计入部门(单位)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五章 责任目标核分办法与档次评定
第一节 考核计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分计算公式: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得分+主要共性责任目标得分+测评得分+创新性工作得分-总减分=部门(单位)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分标准: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为70分;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五个建设”目标为30分,“十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减分制;测评加分上限为10分;创新性工作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十四条 超额完成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按超出部分的百分比乘以单项目标分值加分,一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30%;二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20%;三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15%。被列入市委、市政府当年为百姓办实事的项目目标,能按时完成的,按一类目标得分上限标准加分。提前完成非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并能够体现突出成效的,一、二、三类目标单项分值在3分(含3分)以上的分别加0.8分、0.5分和0.3分,并乘以难度系数;一、二、三类目标单项分值在3分以下的分别加0.5分、0.3分和0.1分,并乘以难度系数。量化目标中具体工作标准采用0、100%和千分之几、万分之几表述的,按非量化目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