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责任目标调整与追加
第十七条 为保证责任目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责任目标进行调整。部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对个别责任目标项目进行调整的,要按照责任目标审定程序,在当年9月1日前向市责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认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省、市在年内部署的重要工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已进行落实责任分解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一类责任目标管理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章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节 考核组织
第十九条 按照工作职能相近、工作特点相似,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原则,对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分组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时,市责任办统一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各考核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级领导和局级干部担任。
第二节 考核工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进行年终自检自查,并将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翌年1月15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二十二条 市责任办一般在翌年一季度组织考核组对上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组主要采取听取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测评等方法对被考核对象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经考核组组长和被考核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考核组形成包括考核结果、部门(单位)主要工作作法、意见和建议等情况的报告报市责任办。
第二十四条 市责任办负责将各考核组考核结果和测评结果等进行汇总,报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部门(单位)年度责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档次进行审定,必要时提请市委书记办公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节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责任目标考核的数据,主要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