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和效能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所制定责任目标每年要有适当的提升幅度,同时还要体现完成责任目标后的社会效果。经济指标要在前三年递增幅度和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长幅度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其它指标应在部门(单位)上年度工作目标和全国副省级城市同职能部门(单位)工作标准及位次排序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二节 责任目标构成
第七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一)省、市级责任目标。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市人大、市政协部署的重要工作;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
(三)部门(单位)应列入考核范围的常规性工作。部门(单位)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培训会、表彰会等会议,内部文件、简报与组织的一般性活动(市委、市政府要求承办的除外),自行组织的检查考评等项工作原则上不列入责任目标。
第八条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部门(单位)承担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以下简称“五个建设”)等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的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治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信息、老干部、扶贫帮乡、档案、保密、目标责任制管理等专项工作(以下简称“十项专项工作”)。
第九条 创新性工作。部门(单位)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为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等重大难题,工作成效显著的;在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全局工作有指导示范作用的;获国家、省、市特殊奖励的,等等。年初已纳入责任目标内的工作不属于创新性工作。
第三节 制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一)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由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原则上控制在15项之内,但不能少于10项。
(二)部门(单位)制定的责任目标要明确项目内容、标准、完成时限和领导责任分工。制定责任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充分体现效能性。
(三)承担省、市级责任目标和参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综合起草、法规制定和督促检查以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等为一类责任目标;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为二类责任目标;其它列入考核范围的常规性工作为三类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