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废止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办发〔2006〕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1日
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激励与调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参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各部办委局、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机关、市纪检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众团体,承担行政职能的局级事业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责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目标制定
第一节 制定原则
第四条 突出重点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工作责任目标。
第五条 可量化、便操作和易考核的原则。凡能量化的目标要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要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注明要达到的效果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