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充实社区建设工作机构。市、区县(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是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社区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采取例会制工作形式,议决有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简称“社区办”)负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应对“社区办”进行调整充实,配齐配强人员,增加工作经费,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社区办”的办公和培训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核拨。
(二)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居委会负责、驻区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要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为纽带,充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驻区单位应自觉接受驻地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协调,大力支持社区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三)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为解决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的问题,对各部门向社区延伸下移的工作实行准入制度。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以及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不属于社区的任务,但社区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社区办”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有关部门在申报工作准入时,应“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赋予社区居委会相应的权力,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社区必要的工作经费或相应补偿。经上级党委和政府决定,需要社区协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对各部门因职能下移进入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也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规范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努力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格局。要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搞好规划,保证投入,抓好落实;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切实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全国社区建设示范指导纲要》确定的标准,广泛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创新工作载体,完善社区功能,改善管理和服务,提高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社区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将各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单位管理考核体系。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为社区服务的意识,找准自身工作与社区建设的结合点,支持和保障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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