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基础设施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社区有长期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相关业务部门要配合区、县(市)民政部门,监督社区用房合理使用。区、县(市)房产部门负责产权认定,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流失。社区基础设施(办公室、活动室、图书室、警务室、社区服务站、劳动保障站和社区学校)使用的水、气、热和电话等按民用标准收费。
(二)提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经费及其成员生活补贴标准。社区组织专职成员的生活补贴为正职不低于700元/月、副职不低于650元/月,同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新增加的补贴和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从市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为每个社区每年2000元,其中一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另一半由市、区从自留党费中各拨50%。社区办公经费为每个社区420元/月,由市、区、街道各承担三分之一。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和社区办公经费由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并纳入各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其使用审批权归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凡社区服务站兴办的服务项目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应留作社区工作经费。各县(市)对提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经费及成员生活补贴的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落实发展社区服务的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等12个部门制发的《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1〕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工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社区便民利民商服网点发展,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并视实际情况在收费上给予照顾。地税部门对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月营业额不超过1500元、每次(日)营业额不超过100元的各项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站开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福利性、公益性中介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给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简便程序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