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建立老年人协会和各类文化、体育协会及中介组织等,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成为服务社区和建设和谐社区的一支重要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和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和社区工作,主动为社区建设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加大投入力度,为社区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一)切实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市)、街道要分别建成一个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城区70%以上的社区要有养老服务设施与场所,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5张。城区每个街道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220个。完善全市原有社区环境设施100个,建设达标环境社区50个、景观环境社区30个、精品环境社区20个。全市90%的社区基本实现社区管理信息化。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民政部、中组部等10个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建设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精神,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按照黑发〔2001〕13号文件和“星光计划”项目要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面积要达到:2000户以下的210平方米,2000-3000户的300平方米,3000户以上的400平方米,其中社区工作用房均不得低于80平方米。今后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明确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并会同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做到社区配套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时完工。对已建住宅小区未配置社区配套用房或配置不足的,能够采取临时建筑方式解决的,规划部门应给予批准。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和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赞助、开发单位支持、驻区单位资源共享以及调剂置换、租赁和购买等多元化筹资方式建设社区配套用房。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赁社区配套用房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取暖等费用的社区,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2006年,市政府投入8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各区现无配套用房社区的建设资金给予补贴,每建设一处补贴10万元左右。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从2005年起城区非农业人口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另行安排一定数额的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作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改造和设备装备费用的财政补助。对各区建成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信息化电子公共服务项目,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相关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推动我市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等各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