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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夯实社区工作基础。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党在城市基层执政功能的重要组织依托。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做好青少年教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优抚救济等工作,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社区居委会在履行基本工作职责的前提下,要协助政府完成其他社区建设的任务,协助管理社区劳动保障和社区消防,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搞好管理服务,指导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为民服务活动。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尊重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社区的民主自治地位和社区居民在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权利,不应干涉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事务;应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党组织要领导和推动社区民主自治进程,教育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基层民主建设,积极推进居务公开,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推动社区民主管理。社区自治组织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居民会议制度和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发挥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作用,发挥居民自治制度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能力和水平。社区党组织成员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和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每500户配备1人的比例逐步增加,坚持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实现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社区党组织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街道(镇)要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托市、区两级社区服务中心,采取市、区县(市)、街道(镇)三级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社区专职人员进行系统轮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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