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2日前告知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另行确定举行听证时间。
投诉人放弃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的,听证取消。
第十四条 申请听证的投诉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按照案件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顺序进行。
第十六条 案件事实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二)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四)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陈述行政执法投诉请求事项和理由;
(五)被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做答复说明;
(六)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之间相互询问。
第十七条 举证、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被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举证,投诉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质证;
(二)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举证,被投诉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质证;
(三)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举证,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确定案件焦点问题;
(三)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听证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第十九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做终结陈述;终结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