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举行听证,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听证的,应当由组织听证的部门指定1名行政执法投诉办案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1名行政执法投诉办案人员担任听证书记员,负责听证的记录工作。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向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听证的理由、投诉日期等有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在听证举行5日前,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听证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听证,并告知下列内容:
(一) 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 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听证的事由;
(四) 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 无故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投诉人、第三人认为听证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在听证举行前向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申请听证工作人员回避。
听证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投诉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被投诉人应当参加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被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本单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不参加或者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听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向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递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