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听证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5〕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根据《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或者下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听证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听证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疑难、复杂且不举行听证难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
(二)投诉人提出听证申请,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三)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被指定参加听证的其他行政执法投诉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听证工作人员);
(二)投诉人、被投诉人、第三人(以下统称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