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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文件精神,落实和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南宁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南宁”,现就进一步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拥有壮、汉、瑶等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其内容牵涉到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以及民间传统习惯、民众民间文化活动等方面。它们是生活在南宁这块土地上的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特色,它们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南宁人民世代相传的、宝贵的文化财富,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南宁市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工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南宁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一样,出现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象。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严重流失。因此,加强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和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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