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南宁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2006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九)《
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2006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下列项目列入2006年立法调研计划,条件成熟后可增补为2006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
(二)《南宁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调研。
(三)《南宁市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研。
(四)《南宁市特种设备集中报废销毁回收安全管理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调研。
(五)《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由市环保局负责调研。
(六)《南宁市道路车辆静态管理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与市公安局联合调研。
(七)《南宁市地方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调研。
(八)《南宁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调研。
(九)《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调研。
(十)《南宁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管理办法》,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调研。
(十一)《南宁市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调研。
(十二)《南宁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由市林业局、市农业局负责调研。
四、在本通知外,需要增加其它立法项目的,由建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各起草单位应于2006年2月24日前将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法制办公室要对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指导、协调。
六、承担2006年政府立法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本通知确定的时间报送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研究,主要领导签署盖章后方可报送。起草单位要将草案送审稿和说明一式50份(含电子文本)以及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法律依据、论证会、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外省市有关立法资料等一式5份报送市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