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做好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议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向政协通报政府工作,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
20.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建立并实施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公室)
21.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要求,及时组织规章的外文文本的翻译。(市法制办公室)
22.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市法制办公室)
23.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工程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等专项监察力度。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有效遏制和防范经济活动运行中的问题和漏洞。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监察、审计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并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业务轮训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对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听证、质证等复议审查方式,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庭。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实行限时结案和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保证行政复议公正与效率,切实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制度和通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各种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责任。(市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