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审核公告制度,定期清理、确认,向社会公告。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统一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执法技能培训考试,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聘请编外人员上岗执法。(市法制办公室、市编办)
15.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细则规范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将法定时限分解到受理、调查、告知、申辩、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依法保证办理时限。(市法制办公室)
16.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执法案卷的评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市法制办公室)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7.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贯彻《
信访条例》,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处理规则,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构建信访信息查询系统,完善信访信息网络。推进主要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建立信访督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
18.创新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方法。要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加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规范调处工作的工作程序,加强对基层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统一对证据的采信规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资料的管理,建立信息资料共享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认真抓好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的民事纠纷,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调处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委员会)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