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地方性规章,不断完善防震减灾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加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力度,促进防震减灾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四)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继续加强抗震设防管理。
根据我市区域范围内不同的地质状况,结合建设工程的重要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切实将我市建设工程地震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工作落实到实处,严把工程抗震设防关。市发改委、经委、建委、规划局等负责项目审批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地震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我市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本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专业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重点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生命线工程、重点区域抗震设防管理检查,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国土、规划、建设、地震等部门要依法把防震减灾纳入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发展与改革、财政、地震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南宁市地震活断层、古河道、软土层、砂土液化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完成市区范围内地震小区划工作;建设、水利、电力、公安、技术监督、通讯管理等部门要开展本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鉴定、除险和加固工作;要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能够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要求的住房;发展与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地震、电力等部门要组织对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检查,进一步提高重点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
(五)完善地震紧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