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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

渝府令
(第192号)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以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收费公路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政府还贷公路及其招商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路的管理工作。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方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修建政府还贷公路的,在确定收费期限后,由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负责建设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项目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和选定收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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