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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三)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创作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技师)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1年;或者具有中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工)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
  (五)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从事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国际或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
  (2)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3)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或设计制作者;
  (4)我省独有少数民族或地方特色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继承人。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不多于三件(套),并附照片及创作说明(体积特别大、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只需附照片及创作说明);
  (四)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业绩水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作品真实性审查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单位的人员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束后,实物作品一律发还申报者。
  第十二条 设立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每次评审(认定)前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有关教授、行业专家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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