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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能当场处罚的,在发出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属于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证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听证笔录(按《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填写),收集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填写《听证会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案件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四十条 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任意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更改。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工作人员签收;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记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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