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四)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在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有证据证实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行为的;
(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的其他案件。
发生死亡或重伤的事故按《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三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条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急需处理的安全生产有关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事实,掌握有效证据,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按《调查询问笔录》做好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