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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说明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执法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执法文书:
  (一)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和存在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分别存档备查;
  (二)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三)发现事故隐患,可当场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不能当场排除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二)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处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下达给被处理单位。被处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决定书》上加以注明,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出的《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提出复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后在7日内送达被复查单位并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从事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活动,依法需要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证而未经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二)依法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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