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十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十四)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对需要扣缴或者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发证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的有效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可进行以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