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四)坚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种类、管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