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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最高报价值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齐发出和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内容。
  最高报价值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七条 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最高报价值(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时,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等引起最高报价值发生变化的,应当相应调整最高报价值。
  第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报价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高于最高报价值相对应的项目费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报价值。
  第十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最高报价值。
  招标人应当将最高报价值设立的资料和具体内容一式二份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单位应当自行将其编审依据和过程详细记录并专项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报价值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最高报价值,在开标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5天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报价值设立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检查有编制资格单位编审最高报价值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最高报价值作无效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设立最高报价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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