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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地级以上市调水项目和日供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5万吨(含)-10万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5万吨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1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含)-10万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100吨(含)-500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禁止建设。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路: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所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具备房地产项目核准权。
  其他城建项目: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省属项目(含合作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属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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