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含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面改造工程)、国道、跨地级以上市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市、区)内其他公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收费桥(隧道)、跨地级以上市桥梁(隧道)、国道桥梁(隧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桥梁(隧道)、跨县(市、区)桥梁(隧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隧道)、县(市、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含多用途泊位)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1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含)-1000吨(不含)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或者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