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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和大(二)、中型水库加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不含)〕水库加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不含)〕水库加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泵站:大、中型(流量10立方米/秒及以上或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泵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流量2立方米/秒(含)-10立方米/秒(不含)或装机100千瓦(含)-1000千瓦(不含)〕泵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流量2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100千瓦以下)泵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闸:大、中型(流量100立方米/秒及以上)水闸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流量20立方米/秒(含)-100立方米/秒(不含)〕水闸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流量2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水库、泵站、水闸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地级以上市政府协调的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农村供水:日供水能力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含)-5万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县(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防洪、堤围:三级以上(防洪标准30年一遇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级(防洪标准20-30年一遇)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级(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灌区:大、中型(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灌溉面积0.5万亩(含)-5万亩(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灌溉面积0.5万亩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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