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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粤府〔2005〕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3)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五)本目录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调整及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六)本目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农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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