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由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给予的购房补贴资金。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原则,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级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区级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额度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调剂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