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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补偿机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统筹发展城镇公共交通,促进协调发展。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十一五 ”期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大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城市大公共交通汽车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 30%以上,平均运营速度达 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 90%以上。进一步优化运营线路网及停靠站点布局,建城区主、次干道公交停靠站以港湾式停靠站为主。配合青藏铁路通车,建设火车站等处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站。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周边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三、科学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实施
  要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要完成 《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 》和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修编,通过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换乘枢纽等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同时,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各地要建立规划实施相关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要按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一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在进行城市道路、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项目建设时,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停靠站、首末场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设施纳入附设配套设施的建设中,并由出资方统筹进行建设,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二 )在建城区主、次干道建设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完善站台设施。按照 “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 ”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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