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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
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明电 〔2005〕2号 )精神,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 )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和车辆通行费。
  二、自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三、因减免上述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制的正常运转。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和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五、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于2006年5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包括减免的基金和收费项目、预计减免金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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