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5]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 〔2005〕32号 )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 “两节 ”、 “两会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目标,为 “十一五 ”开好头、起好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
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和 《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精神以及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的煤矿和年底前达不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煤矿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生产、逾期未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凡涉及技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的矿井一律停止建设,进行严格检查复核,对未履行 “三同时 ”审核等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严防借“技改 ”等之名,拖延停产整顿或逃避关闭。对停产整顿的煤矿,各产煤区地方政府要继续强化监管,专人盯守,全面落实整顿措施,严防偷开偷采。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公安部门要按省经委核准的用量供给火工品,供电单位必须限量供电。建立健全下井人员登记建档制度,实行矿长下井带班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取得探矿权的单位严格监督管理,防止“以探代采 ”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加快瓦斯治理工作进度,各产煤地区政府派驻的瓦斯治理督导组要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实行全天候、全过程监督,督促各煤矿企业切实做好瓦斯治理和 “一通三防 ”工作。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对井工开采矿山要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加大治理隐患的资金投入。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坚决关闭取缔。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整改期间生产出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