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9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是地震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国家和省、州(市)、县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在全省建设了180个地震台站及430多个观测项目,获取了近40年的连续观测资料,为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一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有的地震台站甚至被迫停止工作,影响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各项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水、电等条件保障。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地震部门的意见。有关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努力提高全社会关爱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任意识
地震监测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督促地震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设置保护标志的地震台站名单见附件)。设置情况要建立档案,统一归档到省地震局,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备案。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特别是地震台站周边社区的单位和群众及时了解《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熟知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各项义务,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识。对违反《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地震部门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附件:云南省地震台站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