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十一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实施取土、挖砂,放养牲畜,堆放、悬挂物品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和下游根据桥长分别为3000米、2000米、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 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桥梁、隧道等各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清理和危及行车安全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搬迁。
  对线路和桥梁两侧、车站及周边、隧道上方等保护范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各级安监、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坚决予以拆除和搬迁。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条例》危及铁路安全的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取缔、关闭。
  各行政审批机关在行使有关审批职权时,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审批,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得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