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经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初步审批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该申请人所属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并送交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省建设厅,应当根据
《条例》及有关规定,抓紧制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实施办法,下发全省执行。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城市规划部门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明确具体机构、人员、经费,建立及时、便民、统一、协调的审批机制,依法开展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工作。
四、加大力度,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根据
《条例》规定,做好铁路用地范围内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的保护区划定工作,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铁路用地地籍图和划定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形成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平面图一式五份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和保护范围重叠部分的划定方案,由有关公路、水利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牌),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将已设置的标桩(牌)、围墙、栅栏等按实际位置编号后,列入安全保护区划定平面图内,形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平面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本区域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以及保护措施和责任部门,确立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法律地位,建立日常维护及制止处理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水利、公路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护路组织、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铁路线路管辖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对阻挠保护区划定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在2005年12月中旬全面完成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