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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领导,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统筹安排,落实经费,抓好落实。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运输安全的有关工作。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对船舶通过铁路桥梁航行和进行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疏浚作业加强监督和管理。水利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对与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等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设施和通信光(电)缆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对贯彻实施《条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和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注意搜集我省贯彻《条例》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做好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制定我省相关法规,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设置、拓宽道口的审批工作
  《条例》对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的主体和程序均作了规定。在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初步审批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申请人所属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 10日内提出意见,并送交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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