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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我省“五五”普法规划,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抓好落实。特别是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意识。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熟悉《条例》规定的内容,明确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自觉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为了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贯彻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对口联系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局长、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护路办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昆明铁路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工作,对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全省各地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省安监局、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抓好《条例》的宣传、 贯彻和落实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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