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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9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该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铁路运输业与云南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及时开展了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少数地区和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二是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违反《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乱搭乱建、取土、挖砂、挖沟、采石、爆破等情况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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