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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5]17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为搞好此次普查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和“三农”问题,不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重要普查工作。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对于进一步摸清全省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这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质量地搞好这次农业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省统计局内抽调,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各州、市、县(市、区)要比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抓紧做好普查机构、人员、任务、经费“四落实”工作。
  (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把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和支持农业普查工作。
  (三)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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