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未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已自行撤回起诉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前款第(二)、(三)项材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机构调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和提出申请的时间。
提供证据的,还应当载明附件,并随附证据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全称、处所;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内容错误、欠缺或提供资料不全,可以当场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告知书》,载明应当补正的材料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材料补正期间,申请期限应当中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材料补正期满之日继续计算。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材料的,经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申请期限继续中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不能补正齐全申请材料,也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的,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齐全了申请资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的期限从收到补正齐全的材料之日起算。
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齐全、资料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出具回执。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记录以口头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因材料不全退还申请、转其他机关办理的申请,都应当逐一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第十四条 对按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程序,批准集中行使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对各部门设在经合法批准的省级、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区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选择设立该区的人民政府,或选择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的上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