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5]17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要求,制定了《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职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行政执法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合法、合理、及时、便民、高效,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纠纷,保障依法行政,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抓好培训,建设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的培训。要让领导干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普遍熟悉了解
《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原则、要求和主要规定,并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指导,培训师资骨干,从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到履行和监督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规范,确保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都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要把对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和目标责任的考评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执法组织,不仅要依法办理好所属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而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发挥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定期评查,落实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