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

  七、销售方与购货方按照合同规定,当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一定产品销售量后,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实物累计折扣,该实物折扣的金额与数量,销售方在最后一次销售时的发票上填开,对销售方的实物折扣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应征收增值税。该销售方式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但不是本张发票销售货物的折扣,而是一段时期的累计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应税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不能累计开具,“折扣、折让”也不能累计开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该规定是指按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再减半征收,即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再减半征收。
  九、一般纳税人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指哪些?
  答: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税凭证。
  十、橡胶籽油、八角油、草果油、花椒油、香茅草油、桉叶油等产品能否按初级农业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答:橡胶籽油、桉叶油、香茅草油、八角油、草果油、花椒油等均属于用相应植物的枝叶、果实经初加工形成的农业产品,属于农业初级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是指什么?在何种情况下,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受托代征增值税而购进的废旧物资再销售时是否能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仅限于非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的城乡居民个人(已代征增值税的除外)。
  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向销货方索取有效销售发票,销货方无法开具销售发票且销货方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征税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即销货方的实际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计算代征增值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