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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有关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的规定”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已于2005年11月10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增值税政策,省局根据近期各地反映出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到之前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月的下月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增值税问题解答(五)

  一、对仅提供供电线路维护业务收取的“线路维护费”,是否应按“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
  答:仅对电力线路提供运行维护及日常保养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既提供供电线路维护又同时销售应税货物的,应按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通过拍卖购进货物,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通过拍卖行结算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货款及佣金,对拍卖行向委托方(销售方即货物所有者)收取的佣金不征增值税,拍卖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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